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目的在于为毕业生搭建就业见习平台,增加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对实际工作的适应能力,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建立较为稳定的人才输送渠道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
第三条 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设立见习基地: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适合毕业生见习的岗位。见习基地为企业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中型企业规模。
2、能够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30个以上,其中见习单位为企业的,应留用不低于10%的见习毕业生。
3、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教学的需求,见习岗位应当尽量适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见习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能够对毕业生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5、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6、具有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同时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7、自觉遵守政府人事部门有关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可随时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市级的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县(市、区)级的向县(市、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六条 人事部门按照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对申报单位的规模、效益、信誉、申报岗位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为见习基地并授牌。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见习单位可随时向人事部门申报见习毕业生需求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所需专业条件及要求等。需求信息经人事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申请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择业期内)、济宁生源,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未就业或失业登记,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符合见习岗位条件要求。
第九条 ]毕业生应向人事部门提出见习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书以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健康证明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人事部门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介绍去基地见习。报名人数多于见习岗位的,应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考试内容和方式根据见习岗位需要确定。在合格分数线内优先接收特困家庭毕业生。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确定后,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签订《济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双方各执一份),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鉴证。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只能见习一次,不得重复见习。
第四章 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第十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当年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的生活补贴(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见习单位按4:6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见习期间,毕业生的户口按毕业生有关政策办理。市级见习基地毕业生的档案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县(市、区)级见习基地毕业生的档案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才服务中心应提供免费服务。党团组织关系可转至见习单位。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为企业的,按要求留用不低于10%的见习合格人员;见习基地为事业的,其招聘人员时应在编制员额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聘用见习合格人员。见习期满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见习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见习单位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五章 见习基地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应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处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进行见习期满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见习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工作技能及工作业绩等。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门应于年初向财政部门提报见习毕业生安排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人事部门提供的见习毕业生名单和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凭证,经审核后,将财政部门应负担的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贴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拨付见习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见习毕业生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不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或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见习基地报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发生纠纷时,由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见习毕业生或见习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一次,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见习单位改正。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缔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见习基地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2、见习基地对毕业生日常管理不善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4、违反劳动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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