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应聘到哈密市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月薪4000元。工作两周后,公司感觉李某为人低调,工作踏实,遂派人口头提出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只要公司不拖欠其工资就行了。又过了一周,公司再次派人口头催促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仍以“心情不佳、过几天再签”为由拒签。同年4月30日,公司人事经理专门把李某叫到办公室,再次商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李某仍未答应。此时,人事经理在征得公司同意后,提出辞退李某。李某表示,只要公司结清相关报酬,其愿意拿钱走人。在人事经理将4000元作为一个月的所有报酬交给李某时,李某称公司还应在此基础上额外支付其2000元作为补偿。
公司认为,公司多次提出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公司合法用工的具体表现,然而李某一再拒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辞退李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李某在领取应得的工资后,不应再有任何非分之想。于是,公司拒绝支付李某2000元的经济补偿。
那么,李某在领取4000元工资后,能否再向公司额外主张2000元经济补偿呢?
哈密市人社局答复如下:由于李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刚好在一个月内,故公司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按照李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4000元并无不当。对此,双方也并无异议。
那么,李某能否再向公司主张2000元经济补偿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公司在一个月内,三次真诚而密集地提出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未签看似不妥,但由于公司每次都是派人口头提出,而从未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最后公司痛下决心辞退李某时,仍然忽略了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这一法定程序。
因此,在李某屡次拒签劳动合同且公司均未采取正确措施及时应对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和上述规定,结合李某在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该公司应在正常支付李某4000元工资的基础上,再依法额外支付李某半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哈密市人社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目前,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学法、知法和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依法用工,不认真研究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技巧,不及时堵塞劳动用工制度中的漏洞等问题,那么,其面临的用工环境将处处是“陷阱”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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