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37   工信部备案:鲁ICP备11011025号-16   鲁公网安备 37088302000302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02008830004号
客服电话:0537-2156777 2153666 EMAIL:985205333@qq.com
Copyright C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济宁众才人力资源服务 Powered by 金乡人才网